近日,长乐区检察院干警前往天王溪,对曾存在非法售水行为的点位开展回访。
据悉,首石山的天王溪曾因私设管道截留取水、违规收费售卖而产生安全隐患。
2025年6月,长乐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天王溪至下洞江流域周边,存在多处未经审批、私设引水管道的收费取水点。经查,上述取水点经营者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使用陈某某、郑某、郑某某三人的收款二维码收费,向公众供水。自2021年1月至2025年6月,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以上三人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涉及金额较大,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税)。
随后,长乐区检察院委托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述取水点抽取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部分取水点的水样PH值、总大肠菌群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
查明违法事实后,长乐区检察院针对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职责,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取水售卖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农业农村部门对涉案人员开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取水设备,立即停止违法取水。
水利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也相继回函反馈整改情况,表明已联合采取行动,制止违法取水收费行为,责令当事人依法补缴水资源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见习记者 肖远强 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彭宣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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