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业务的规范运作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前提。当出现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时,这种合同的效力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判定这样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判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防止他人在未得到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其为对象订立保险合同。基于合同无效的判定结果,保险公司负有返还保费的责任,这一判决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也强调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要求。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2019年8月,杨女士以其母亲蒋某为被保险人,以每年5100元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杨女士母亲并不在现场,业务员告知杨女士可以直接替其母亲代签保险合同。2024年3月,杨女士以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由,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用。
诉讼中,杨女士母亲蒋某陈述,其与杨女士系母女关系,《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其所签,其不知晓本案投保及《保险合同》相关情况,不同意且不认可《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蒋某明确表示案涉《保险合同》未经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应认定为被保险人蒋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故判决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杨女士返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泓帆 蔡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