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后面简称《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务会的职权。为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实效,“苍南县人大”微信公众号推出专栏,持续推送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基础知识,为县一级人大代表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履职积极性、增强履职能力提供帮助。
本期【人大知识知多少】
和小编一起来了解
—— 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
一、预算执行
关于预算执行,《预算法》规定了一系列刚性措施。
1、依法及时批复下达预算。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准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县财政局对各乡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分期下达或先预付后结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县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委。
2、预算刚性执行。《预算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条对预算刚性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执行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作预算调整的决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征收或执收部门在征收环节必须依法征收的刚性约束。
3、对年度预算经批准前的支出安排作了严格限定。《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经人大批准前可以安排的三个方面支出,是为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工作正常开展而授权政府安排的“临时预算”,同时规定“临时预算”安排的支出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4、收入管理的刚性要求。《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全部收入必须国库收纳和特定专用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刚性要求。
5、稳定预算的保障措施依法规定。《预算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了动用预备费,预算周转金管理以及超收、短收、结余的处理办法:⑴发生动用预备费的法定情况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动用方案报县政府决定。⑵预算周转金用于季度性收支差额,不得挪作他用。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用于化解政府债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在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⑷基金预算在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收和短收是指实际完成数超过或小于经批准的预算收入数,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6、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制度。《预算法》第八十六条、《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体现了报告的法定性和主动性,并明确报告期限和具体对象(即报告主体和审议监督主体),通过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并组织审议,体现监督权的有效落实,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审议意见作出相应决议。在法定报告义务之外,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问题,政府还应当负有财政预算重大事项的临时性报告义务。
二、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的法定范围。《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应当纳入预算调整范围的四种情形:(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3)需要调减 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4)需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从列举四种情形看,仅规定了总支出、重点支出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管理,列入预算应当调整的范围,同时国务院《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支出的,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少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情形。对政府举债限额和债券项目支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均需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调整的刚性约束与弹性安排。《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经批准后在预算执行中严格限定出台新的财政收支政策,《监督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体现了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的刚性执行力,同时也规定了必须作调整时的弹性要求,即必须作出制订政策措施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监督法》还特别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严格规定了预算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以及审查和批准的程序。(第二期:如何依法行使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权)
4、否决权的行使。《预算法》第七十条规定,未经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违反规定作出决定的,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上级政府应当责令改变或者撤销。
5、预算法还专门规定了专项转移支付特殊管理和严格控制预算调剂的要求。《预算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上级增加的不需要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支出后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决算中作出说明。但是在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已明确的该类专项转移支付,需全部纳入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和依法审批的要求。
供稿:县人大财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