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引发舆论热议。这一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条文,被部分自媒体误读为“社保新规”“全民强制社保”,并表达了对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加剧的担忧。
事实上,此次司法解释并非创设新规。《解释》共21条,其中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劳动者离职时可主张经济补偿。此条款被舆论解读为“社保新规”,但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问题。此前部分地区法院对类似案件存在不同裁判口径,如今统一司法裁量标准为“约定无效+支持经济补偿”,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重申而非制度突破。
“全民强制社保”之说也是误读。所谓“全民”,从覆盖范围来看,现行法律将参保群体分为“法定参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自愿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解释》严格限定适用对象为法定劳动者,并未扩大强制参保范围,为小微企业、平台经济等特定用工形态预留了制度弹性。
而所谓“强制”,按照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强制社保”不仅适用于国内,国际上也是如此。尽管法律早已明确社保的强制性,但中小企业大量存在不缴、少缴或按最低基数缴纳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社保缴费确实是用工成本的一部分。例如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8%,总费率合计24%。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足额缴纳社保可能导致用工成本增加20%-30%,部分中小企业甚至面临“合规即亏损”的现实。因此,部分企业选择“规避社保”“工资拆分”等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部分劳动者也因短期收入偏好忽视社保权益。
然而,医保、工伤、养老等险种构成的风险防护网络缺一不可:医保抵御健康风险,工伤保障职业安全,养老解决长期收入替代。任何环节缺失都可能让企业和个人暴露于多重风险之中。无医保则医疗费用全额自费,尤其大病保障层面,职工医保通过社会统筹有效分摊高额风险。工伤保险的缺失则意味着劳动者在职业伤害面前暴露于无托底状态。养老保险的长周期积累则直接关联退休后数十年的生活质量,一个人从缴费到领取可能跨越30多年, 年轻劳动者若因短期收入偏好忽视参保,临近退休时往往陷入待遇不足的困境。
社保制度安排以国家信用背书实现风险分散,其保障力度和稳定性远非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所能替代。同时,企业面临的现实经营压力亦需正视。新技术构建的智慧税务与智能监管体系,让税务部门已具备全面的数据穿透能力。但实践中,对于“不缴”“少缴”社保的行为,税务部门并未采取“一刀切”式刚性执法。当前征管力度的把握,正是经济发展与社保可持续性的动态平衡——既要防止过度执法加剧企业经营负担,也要通过渐进式规范引导经营主体走向合规,为制度完善预留缓冲空间。
社保既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更是共同富裕的“推进器”。对于《解释》的理解,既要正视法律执行力度的强化,也需体察政策善意的深层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规范用工市场秩序,倒逼企业从“低社保成本竞争”转向“创新能力竞争”。唯有以制度创新平衡公平与效率,才能实现社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缴费负担有望逐步减轻,参保机制将更趋灵活,制度内部更显均等,新业态保障亦将持续完善。对企业与个人而言,主动适应合规要求、理性规划长远保障,才是应对变革的根本之策。(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