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拟立法加强海洋放射性物质监测》
福建拟立法加强海洋放射性物质监测具有深远意义。海洋是福建的重要资源依托,然而随着全球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海洋放射性物质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通过立法,将为监测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框架。这有助于构建更完善的监测体系,精确掌握海洋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浓度、分布等情况。既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守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也保护沿海居民的健康,同时对于海洋渔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让福建的海洋环境管理更加科学、严谨、有效。
20日,《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新增了“加强海洋放射性物质等环境监测和监管”内容。当天,《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等法规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设“服务保障”章节,在“海洋安全”条款中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灾害警报体系建设,加强海洋放射性物质等环境监测和监管,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等服务水平。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福建省在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和福建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实践上升为地方立法。
1984年3月24日,福建省55位厂长(经理)联合发出“松绑”放权的呼吁,拉开了企业改革的序幕。上述条例修正案(草案)将3月24日确定为福建省法定的企业家活动日,鼓励福建省企业家勇于创新创业。
上述条例修正案(草案)强化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多款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作为依据时,不得要求企业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措施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一些行政机关不当适用失信惩戒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财政审核拖延等问题,上述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条款明确了失信认定、惩戒和异议核查的基本程序以及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健全完善涉企款项支付保障机制。
在调研中,有的企业反映,一些部门管理职能交叉,且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或者投诉后部门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等内容。
针对当前固体废物产量高、存量多、利用低、处置难等突出问题,《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用法规形式明确了固体废物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防治的治理路径,固化了“互联网+固废监管”、严控危废跨省转移等福建省特色创新举措。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对政府和部门职责,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