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审案件判决会加重被告人刑罚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言外之意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加重,然而《规定》中并没有对例外情况加以说明,既未指出具体情形,也未给出指导原则。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办案法官如果害怕承担责任,就会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对被告人一律不加重原判刑罚;办案法官如果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又会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仅仅依据法官个人认知来判决,容易造成量刑偏差较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建议对该规定予以完善,明确可以加重刑罚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隐含意义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
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例外包括三种: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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