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二)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三)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四)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五)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六)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七)《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2022保外就医的期限是多久?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 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保外就医期限将到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罪犯到监狱进行检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监狱接受检查的,监狱可以派警察和医生到罪犯居住地调查了解罪犯情况,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未愈,需要继续保外就医,并经当地公安机关考察同意的,监狱根据其病情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外就医。对续保罪犯应重新按程序审批,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再继续执行。具保人应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监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对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罪犯,监狱应当收监执行。
(二)监狱每半年给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疗及遵纪守法情况,也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和派警察实地考察的方式了解情况。监区狱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的事项,确实掌握罪犯在外情况。
(三)对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违反其它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罪犯,必须收监执行,监狱应当向有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并入罪犯档案,同时报告省监狱管理局。
(四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死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现、刑期届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和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六)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对于因公致伤致残保外就医的,监狱应按规定,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家庭困难的应给予一定救济金,并与罪犯本人和家属签订书面协议。
保外就医申请书范本申请人:李建生,男,汉族,现年71岁,云南陆良县人,住大莫古镇爱位村委会二组,农民。
申请人:杨小四,女,汉族,现年69岁,云南陆良县人,住大莫古镇爱位村委会二组,农民。
被申请人:李要红,男,汉族,现年37岁,云南陆良县人,住大莫古镇爱位村委会二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申请事项:
请求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暨云南省第四监狱给以批准对被申请人李要红予以保外就医。
事实与理由:
一、李要红犯罪基本情况:
2010年农历9月初九日,李要红与妻子冯家莲帮其岳父岳母家收包谷,两人为欠债生活小事发生争议,夫妻二人在抢镰刀的过程中,李要红在吓唬其妻冯家莲不要任性的过程中,因镰刀划伤冯家莲,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要红便投案自首,此案经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李要红有期徒刑四年,投入到云南省第四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二、家庭基本情况:
李要红与妻子冯家莲工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云飞,现年13岁,上初中一年级,次子李亚鹏,现年6岁,上小学一年级,
父亲李建生,男,汉族,现年71岁,母亲杨小四,女,汉族,现年69岁,两老都患高血压,骨质增生,胆结石等疾病,天天需要治疗。
李要红被投入劳改后,两个孩子由年老的爷爷奶奶抚养,由于年老多病,自身难保,又要负担两个孙子,生活更加困难。
三、李要红生病情况:
李要红未犯罪前与妻子冯家莲借钱盖了三间房子,尚欠借款63000元。其本人在盖房过程中,因劳累过度,伤了眼睛,出现眼球萎缩,由于盖房欠款,无钱医治,一直拖着,导致视力越来越差。
2010年农历9月初九日,李要红与妻子冯家莲帮其岳父岳母家收包谷,两人为盖房欠债生活小事发生争议,家庭的生活压力,导致夫妻吵架,两口子抢镰刀发生了命案,导致家破人亡。李要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后,经医疗其视力没有提升,反而日益恶化,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为了防止其失明,只有到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去医。
综上所述,鉴于李要红家庭情况和本人病情,特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暨云南省第四监狱申请,望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批准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外就医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建生、杨小四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保外就医相关问题规定
(一)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就医后,其考察工作,监狱按照省监狱局赣狱法字(2005)2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工作进行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察,具体办法为:“统一协调,以地划分;单位包干,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具体细化,认真操作;抓好落实,讲究实效。”
(二)对保外就医罪犯,在其期满二个月前,监狱应责令其到指定医院重新鉴定疾病,经鉴定,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按期收回执行,符合续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三)保外就医罪犯刑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应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又判刑的,应取得审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证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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