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被竞争对手放在官网上作为“成功案例”展示引流,福州一科技公司起诉三家同业企业不正当竞争。近期,福州两级法院审理了这起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均认定该行为易误导客户,构成虚假宣传,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连续15日在官网上刊登致歉声明。
福州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为企业提供品牌网站建设、商标域名注册、企业邮箱等互联网基础服务。北京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样提供网站建设等服务,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019年,案外人A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建设官网。2022年,A公司又另行委托甲公司对其官网进行全面的重新设计与改版,现A公司的官网是由甲公司设计完成的。
202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在其官网及宣传资料的“典型案例”“客户展示”栏目中持续放置A公司域名链接,点击后直接跳转至甲公司全新设计制作的A公司官网。甲公司认为,上述做法会使得公众将甲公司重新设计改版的网站误认为是乙公司的作品,构成虚假宣传,因案涉官网为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甲公司遂将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共享运营宣传渠道,共同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展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情形;三家主体共同经营涉案宣传页面,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法院结合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长、传播范围及原告公证、律师维权成本,酌定三被告共同赔付12000元,同时要求三被告在官网首页连续15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