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能民企 呵护“花朵” 促进就业
福建5部新法规将于明年元旦实施
27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这5部法规都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为民企发展破壁清障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直面民营企业家长期关切的市场准入、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用地瓶颈等核心痛点,旨在营造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的发展生态。
破除“玻璃门”。法规聚焦“市场准入限制”这一无形高墙,明确规定政府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同时以列举方式,严禁通过限制供应商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项目库、限定特定资格条件等或明或暗的门槛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力促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法规提出“宽容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同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规定在服务民企、先行先试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处理、减轻或免除责任。
畅通“金融活水”。针对“融资难、融资贵”这一心头之痛,法规构建了从政府引导到金融机构协同的支持体系,不仅要求编制投资项目信息作为“指南针”,还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运用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进行“精准滴灌”。更具突破性的是,法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向民企贷款的风险,此举将极大提升银行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放贷意愿。
巧解人才瓶颈。对于民企最渴求的智力支持,法规规定民企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作限制性要求,而将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作为评审重要内容,让一线“工匠”和“能手”也能获评高职称。
构建未成年人
全链条保护机制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领域构建全链条保护机制,为未成年人撑起更坚实的法律保护伞。原先的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法规明确了对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保护。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及分级帮扶机制,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及时实施重点帮扶、监护干预等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家庭”。法规明确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提前到校或者延迟离校的情形,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经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前与学校沟通,允许其进入学校或者留在学校并妥善安置。
法规还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不得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付费服务。
健全终身职业技能
培训制度
《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通过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市场化就业、职业能力建设、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就业服务和监督等规定,推动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建设落地见效。
法规多措并举帮扶重点群体就业: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自愿选择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完善妇女就业保障政策措施,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保障措施,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职业能力建设是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法规要求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科技成果
“放手”给科研人员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推出突破性举措,规定允许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并实行成果单列管理和免责条款,旨在从根本上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
法规直面成果转化的核心环节——产权与责任,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前提下,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收益分配等关键事项,从源头上激励科研人员。
为给转化“提速”,法规要求事业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投资,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大大简化了流程。更引人注目的是“免责条款”,规定明确履行了职责、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成果定价后续价值高于转让价、投资亏损等四种情形下可免除责任。此举旨在消除干部“不敢转”的顾虑,鼓励大胆探索。
闽台标准“共通”
享同等待遇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首次明确“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作”称之为“两岸标准共通”。法规最大亮点在于赋予“同等待遇”,规定台湾同胞及相关机构在标准制定修订上与本省享有同等待遇,为台胞台企融入福建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法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工作推进。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负责组建两岸标准共通标准化技术组织,并依托专门的服务平台开展工作。
法规支持在两岸优势领域开展标准共通试点,并明确“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合作”“支持平潭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便利台胞来闽创业就业”,体现了对台先行先试的精准发力。为增强共通标准的实用性和影响力,法规鼓励在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检验检测、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将其作为技术参考。对实施效果好的共通标准,将推动其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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