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女子凌晨在酒店遭男子刷房卡入室猥亵”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此案件中的受害者何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与闺蜜在今年4月底,共同入住了蚌埠南山豪生酒店11楼某房间(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男子持房卡入室猥亵获刑9个月!受害者质问酒店“凭啥给卡”,自称男友因此退婚)。
入住第二天凌晨3时30分至4时左右,闺蜜的一位男性朋友汪某,向酒店要到何女士所在房间的房卡,并在入室后对何女士进行强制猥亵。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犯强制猥亵罪,但有主动投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但何女士质疑,汪某何以能顺利从酒店前台获得房卡?酒店方面在9月26日发布《情况声明》解释:汪某以担心受害者醉酒要看望为由,要求前台给房卡,前台多次拒绝。但汪某联系了实际订房人以及酒店销售经理(此三人也系朋友关系),经协调二人同意后,前台考虑三者存在朋友关系,遂给了汪某房卡。
不过,何女士并不认可这份《情况声明》,并回应红星新闻记者:“我当时没有醉酒,当晚酒店也没打电话问我是否能给汪某房卡,二人也没有协调同意一说。”何女士表示,实际订房人系其闺蜜的朋友,但办理酒店入住登记时用的是自己和闺蜜的身份证。
根据何女士的讲述,酒店前台在未征得实际入住者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将房卡给予他人?如出于对房客安全的担忧,酒店正确的做法该是什么?针对种种问题,红星新闻记者对话了多名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问题1:
酒店未征得实际入住者同意,能否将房卡给他人?
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明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酒店不能在仅征得预订房间者同意,却未征求实际入住者同意的情况下,给他人房卡。”
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与实际入住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若酒店未经实际入住者同意,就将房卡交给他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服务合同约定,属于不妥行为,且构成违法违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告诉红星新闻,酒店为入住者办理登记手续,二者之间存在入住服务合同关系。那么,酒店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实际入住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私密的住宿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等行为。
基于此,付建分析认为:“如酒店声明内容属实,虽然酒店询问了预订客房者,但酒店也未征得实际入住者同意便向他人发放了房卡,这侵犯了实际入住者的隐私权等权益,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在付建看来,酒店仅联系了客房预订者,不与实际入住者确认,存在核实不严谨问题。前台工作人员也未充分认识到,随意发放房卡的法律风险和严重后果,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问题2:
酒店是否该向受害者道歉和赔偿?
按照酒店的声明内容以及何女士的遭遇,赵良善表示,酒店在未取得实际入住房客同意的情况下,仅联系房间预订者便给予他人房卡,这一做法暴露出酒店管理上的漏洞:“问题主要包括前台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守房卡发放流程;未充分核实实际入住者的真实意愿,仅凭订房人同意就发放房卡。”
赵良善认为,酒店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缺乏对实际入住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酒店应该给予受害者赔偿和道歉。
付建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付建也认为,酒店因管理不善,导致实际入住者被侵害,需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酒店因其不当行为伤害了受害者,也应按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中赔礼道歉的要求,向受害者公开道歉。
问题3:
担忧房客安全又无法取得联系,酒店该怎么做?
付建分析指出,酒店前台在给予他人房卡时,某种程度上也是出于对房客醉酒后安全的担忧,因此轻信了汪某给出的“照顾醉酒朋友”的说辞。
但付建也建议,如果酒店方面联系不上房间实际入住者,又有相关朋友表示担忧,尤其是入住者的确存在醉酒危险,那么酒店正确的做法应是首先尝试通过多种方式再次联系实际入住者;如联系未果需要其朋友帮忙查看,则酒店也应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多人共同前往房间查看情况,而不是直接将房卡交给他人。
赵良善也给出了同样的建议。他指出,酒店应至少三次尝试联系实际入住者,确认情况;若实在无法联系上,也应由客房主管或经理、前厅主管或经理以及保安等至少3人共同进入房间查看情况,在确认入住者确需帮助且同意朋友进入的情况下,方可为其朋友开门或制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取证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