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其实不然!近日,长乐区法院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粉碎了部分股东注销公司以躲避债务的企图。
2021年11月,林某与某征信公司签订《个人征信异议申诉代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林某处理其名下的银行不良征信记录。该公司收取林某服务费26000元,并承诺如未完成约定事项则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林某将服务费转账至该公司股东张某指定的账户。然而,征信公司还未完成约定服务,就于2022年8月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注销时,3名股东张某、陈某、罗某共同签署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征信公司注销前,林某曾向张某微信催讨欠款,张某承诺全额退款并先行退还6000元,但仍剩余20000元没有退还。林某遂将3名股东即张某、陈某、罗某一同诉至长乐区法院,要求连带清偿欠款。
该案庭审时,陈某、罗某均到庭辩称对协议及收款情况不知情,并强调服务费是张某个人收取,与公司无关。而张某则处于失联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加盖某征信公司公章,且由股东张某操作,林某作为相对方有合理信赖基础,该合同对公司生效。公司因未完成服务,依协议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现公司已注销,3名股东签署《简易注销承诺书》承诺“债务已清”,但实则还有未了结债务,构成“未经清算注销”,作为清算组成员的3名股东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陈某、罗某共同退还林某20000元。陈某、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蔡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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