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领域,曾有这样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对父子为了谋取私利,竟隐瞒事故真相,骗取医保基金。他们利用医保制度的漏洞,将本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畴,试图非法获取钱财。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权益。最终,他们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罚款 14 万余元。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人们,医保基金是用于保障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公共资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公平与公正。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伤者申请由医保基金支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20日下午,陈某甲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闽侯县南屿镇白漫溪路时,被江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左脚骨折受伤。随后,陈某甲被送往福州A医院救治,后转至福州B医院。2021年12月28日,陈某甲同其子陈某乙商议后,向医保中心进行外伤报备,但报备时隐瞒陈某甲被他人撞伤的事实,而是谎称系自行摔伤住院,无第三方责任及赔偿。2022年1月11日,陈某甲在福州B医院出院时,陈某乙使用陈某甲的医保卡刷卡结算,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41160.74元。
2022年春节前,陈某甲在公安机关与江某调解,获得江某赔偿款4.5万元。2022年7月13日,陈某乙至医保中心申请手工报销陈某甲因外伤在福州A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发现异常,经核查发现陈某甲系因第三方责任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遂不予报销,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日,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陈某甲主动投案。2023年11月10日,陈某乙向医保中心退还外伤报销款41160.74元。经检察机关审查,因陈某甲、陈某乙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不予起诉,由公安机关移送医保局,并建议依法行政处理。
随后,福州市医保局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笔录询问,并在听证后责令陈某甲、陈某乙退回医保基金(已退还),并处骗取金额的3.5倍罚款(144062.59元)。陈某甲、陈某乙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向陈某甲、陈某乙释明,两人骗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经法官释法析理,陈某甲、陈某乙表示愿意承担自身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诉讼。(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