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一方超额代偿夫妻共同债务后的追偿诉求。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内共同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离婚后约定共同财产、债务另行协商处理。因未按期偿还房贷,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贷款系婚内所贷且用于购置家庭住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因双方未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双方共有房产,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分别从张某个人账户扣划583439.57元、从刘某个人账户扣划6344元,案涉债务全部结清。张某认为其偿还金额远超自身应承担份额,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长乐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超额垫付款288547.78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双方未约定分担比例,依法均等划分,剩余欠款589783.57元双方各承担50%,即每人294891.79元。张某实际偿还583439.57元,扣除自身应承担份额后,超额代偿的288547.78元,依法有权向刘某追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代偿款288547.78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夫妻一方实际清偿的债务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法官提醒,夫妻办理离婚时,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完整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事项遗留引发后续诉讼,增加维权成本。(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