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次因为占用道路冲上热搜的“暴走团”,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
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其中特别对“暴走团”进行了规范: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有关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劝阻制止。
“‘暴走团’能在城市大行其道,既是因为参与者怀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有治理权责模糊的原因。”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本次修订草案,是把社会长期反映、反复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群体性占道健身行为,从零散执法经验上升为专门法律规则,实现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常态化监管转型,属于立法对真实社会风险的专门回应。
“此条草案新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行安全,让‘暴走团’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视野,解决新问题。”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副所长杨新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堵”的同时,也要做好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疏通工作,更全面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为何入法?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施行,分别在2007年、2011年和2021年针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此次草案修订,是二十多年来第一次全面大修。”杨新苗说。
在大修中,为何针对“暴走团”问题进行专门规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20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统计,超过40%的60岁以上老年人以健步走作为主要运动方式。“但城市专用健身步道、滨河绿道、郊野步行道总量不足,部分城区缺少适合大规模长距离健走的场地,部分健身群体选择走上城市道路。”谭敏涛说。
“暴走团”上街后,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理矛盾。2023年,广西阳朔出现多个“暴走团”,参与者无视交通规则、抢占非机动车道,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无法按规定道路通行。2025年,辽宁朝阳一个“暴走团”阻挡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通行,双方僵持一两分钟,最后救护车靠边让出道路,老年“暴走团”列队出发。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在《“暴走团”引发的交通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中指出了此中隐患:“暴走团”中的个体在群体效应下容易产生跟随行为,对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风险难以有效识别和避免,容易引发行人个体和其他交通出行方式的各类冲突。比如队伍间距大、横向人数多、行走秩序混乱,往往占用多条机动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的正常通行。且暴走时间集中在夜间,交通视认性较差、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车辆驾驶人一旦出现安全视距不足、来不及避让的情况,容易引发冲撞行走人群的事故。
2017年,山东临沂一辆出租车沿路行驶时,与在机动车道上的“暴走团”发生冲撞,导致一死两伤。事后交警表示,司机操作失误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次要原因是暴走人群占用机动车道。
“在‘暴走团’的问题上,交管部门最关心的是‘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等车行空间现象,因为这会发生伤亡事故,所以草案要守这个底线。”杨新苗认为,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出现的新问题,草案对其进行明确,是“很好的出发点”。
还能上街吗?
草案的新规条文,是否意味着“暴走团”今后不能上街了?
杨新苗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行人应在人行道上通行,不占用车行空间,这样才能保障安全。
对于“暴走团”上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按照这个规定,队列行走横排超过2人,需要得到批准,否则属于非法上路,如果出现意外,需要行人承担主要的责任。规定很严,但很多时候管理上达不到要求。”杨新苗说。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噪声扰民设置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行链条不完善,缺少常态化巡查、多方联动的法定机制。”谭敏涛说。
他认为,“暴走团”问题之所以难解,首先是因为参与者的侥幸心理。“二三十人的队伍浩浩荡荡,组织者觉得人多势众没人敢管,执法者也担心处罚引发群体冲突,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其次是治理权责模糊,占道归交警管、噪声归公安管、场地归城管管,但群众投诉时经常遭遇推诿,导致问题长期悬置。
北方某城市交管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暴走团”的不文明或占道行为,多由群众报警,接警的通常为辖区公安,其实交管部门很少接到类似警情。一位民警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类似警情确在公安的管辖范围内,但民警也通常只能采用劝阻手段。若劝阻无效,只能等再次接警、出警。
谭敏涛表示,目前类似问题的处理重事后处罚、轻事前管控,执法人员属于被动处置,且执法人员到场后往往以劝离为主,难以形成震慑。
在他看来,草案新法条不代表未来健走、走路不能上道路。“法条禁止的是未经许可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列队开展健身这类非交通活动。行人单人、少量人员在人行道、路边依法正常步行、散步不受任何限制。如果相关部门划定特定时段、特定路段可以用于集体健走,依法履行许可流程之后,也可以合规开展活动。立法目的不是禁止健身,而是禁止随意侵占车行道路、妨碍通行安全的健身方式。”
杨新苗也指出,除了堵住“暴走团”的不规范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更要“疏”。比如,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这意味着现实中很多人行道空间被机动车占据,导致步行条件较差。杨新苗建议,草案修订应把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空间的许可条文去掉,将人行道归还给行人。
“此外,很多城市没有自行车道,两轮车只能在人行道上行驶,草案也应该明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有步行道、自行车道。这样一来,自行车道能够成为步行空间和车行空间的缓冲区,减少人车事故,扮演交通的护城河。”杨新苗说。
对于“暴走团”未来究竟如何管理,多位受访者表示,还需等草案全文公布后才能进一步明晰。“草案最大变化不是新增一条禁止性语句,而是首次把多部门、道路养护单位的巡查、劝阻、上报、处置义务法定化,构建一套常态化监管链条,从单一交警执法变成多方联动治理,制度威慑力明显增强。不过,草案正文尚未增设大幅度提高罚款等新处罚,处罚幅度大体沿用现有法律体系。单纯依靠该条文本身,不足以根除全部占道暴走乱象,必须配套执法落地、场地建设才能见效。”谭敏涛说。
记者:邱启媛
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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