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某稽查局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筛查,发现闽侯某加油站申报销售收入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型站点,且实地核查确认其经营状况与周边相当但申报收入异常偏低,遂立案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加油机历史油量数据被清空、液位仪无变化记录,对公账户月均入账不足5笔、金额仅十余万元,且长期未向上游支付油款,与其经营规模严重不符。经依法调取其实控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在检查期间个人账户日均入账3万元至5万元,累计收款近1200万元,资金异常活跃。经比对资金往来明细并延伸协查其下游用油单位,确认该加油站2021年至2023年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油款存入私人账户,共计隐匿销售收入634.55万元,造成少缴税费110.67万元。
2025年5月,管征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5.1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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