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知》,明确分时段推进药品追溯全覆盖工作,筑牢药品安全与医保基金监管双重防线。
根据文件规定,福建设置两类主体差异化实施时限:自7月1日起,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各零售药店及连锁门店,须完成经营范围内所有赋码药品追溯管理;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则从10月1日起,对院内使用的赋码药品落实全品种追溯要求,实现药品从采购入库到终端使用全程有据可查。
通知对药品经营、使用全链条操作标准作出细化硬性规定,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在采购药品时,必须通过追溯系统核验上游追溯信息,将追溯码扫码核对列为入库验收必经流程,信息与实物不匹配药品一律禁止入库;对外销售药品时同步向下游推送追溯数据,受托仓储企业需配套搭建信息化追溯台账。
零售药店采购环节同步落实扫码核验,信息不符药品不得上架销售,销售记录实时上传追溯系统,医保结算药品可依托医保平台留存追溯数据。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需核验完整追溯信息,药品领用、使用明细单独留存,可对接院内信息系统或医保平台,绑定药品追溯信息与患者使用记录,打通院内追溯闭环。(记者 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