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其中增设的“小型牲畜屠宰点”专章,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创。
《修订草案修改稿》总则部分明确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包括两类,即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增设第三章,对小型牲畜屠宰点的设置程序、条件、申办程序、供应区域和屠宰量等作出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可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设置向本地市场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点。县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并征求设区的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书面决定;同意设置的,须报设区的市和省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小型屠宰点的经营边界作出严格限定:小型牲畜屠宰点证书须注明供应区域,屠宰的牲畜产品不得在供应区域范围以外销售;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量应当与供应区域范围内的牲畜产品消费总量相适应。(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