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印发《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根据办法,在全运会上拿到金牌的运动员,奖励25万元;破全国纪录的运动员,奖励2万元。
办法规定: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奖的,参照省体育局奖励标准执行。在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青奥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在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根据录取名次得分,每分奖励0.15万元。在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根据录取名次得分,每分奖励0.04万元。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0.1万元。在省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的,分别奖励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0.02万元、0.02万元。
办法规定:在福州市组队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决赛中,对破纪录的运动员给予破纪录奖励。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2万元;破全国青年最高纪录,奖励0.8万元;破全省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破全省青少年最高纪录,奖励0.3万元。
办法还对运动员奖励分配原则、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教练员输送奖励等作出规定。(记者 关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