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行中小学春秋假制度
安排在4月至5月、10月至11月,每年不超过6天
近日,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春秋假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推行中小学春秋假制度,助力学生拓展实践空间,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意见》明确,春秋假原则上安排在春、秋学期中期,分别为4月至5月、10月至11月,春假、秋假时长各为2至4天,全年总计不超过6天,具体天数由各地统筹确定。假期可与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衔接,或结合学校实践、文体活动开展。农村及沿海地区可结合农时、渔汛灵活调整。
春秋假制度重点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推行,各学段可结合实际分段错时安排。九年级可结合备考弹性实施。同时,福建省将鼓励、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学前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参照《意见》精神,探索实施春秋假或秋假制度。
各地春秋假安排应充分考虑福建省各地区地理气候、教学进度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差异性,不做统一硬性安排,不统一规定具体放假时间。《意见》明确支持各地市、县(区)科学论证,自主确定实施方案,鼓励学段间、区域间错峰安排。
《意见》同时指出,各地应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或学段率先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要加强学年内教学安排统筹,科学衔接春秋假与日常教学、寒暑假,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根据《意见》全面推行春秋假制度。
为保障春秋假的开展,《意见》要求各地应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方便家庭假期出行;文旅、体育等部门要指导各类场馆假期面向学生及家庭推出免费或优惠服务,延长开放时间并开展特色实践活动;各地各校要深挖福建特色文化资源,打造地域化研学线路与课程。
各地各校不得因春秋假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假期原则上不布置书面作业。严禁学校、教师组织集体补课,严禁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学科类培训。(记者 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