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已成为数字文化消费重要场景,大部分游戏均设置购买“道具/皮肤”模式,提高玩家游戏体验,也为运营方带来合法收益。近期,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第三方经营者绕开游戏官方规则,通过提供“看广告兑换游戏皮肤”服务实现流量变现、获取广告收入,截取本应归属游戏运营方收益的行为进行判决。
A游戏由某游戏公司于2012年开发并发行,是一款经典跑酷类游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深圳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A游戏运营、推广、本地化改编等事宜与原著作权人某游戏公司达成合作。某游戏公司出具《授权书》,将A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授予甲公司使用。
福州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多个平台上架了三款App,并在上述三款App中设置了A游戏的皮肤专区,引导玩家赚取金币去兑换A游戏的游戏皮肤,以此吸引玩家观看大量广告或引导玩家下载注册体验其指定App,从而获取大量利益。
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鼓楼法院,主张其侵害了A游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存在攀附A游戏流量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通过案涉三款App引导用户兑换的皮肤、道具系用于甲公司运营的A游戏,妨碍了A游戏正常提供的增值服务,导致甲公司预期的经营收益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知名度与经营模式、侵权手段、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乙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