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贵重物品时,保价服务常被视为维权保障。但货物受损后,是否必然按保价金额全额赔偿?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明确保价赔偿应结合实际价值、损坏程度、残值等综合认定,并非简单“保多少赔多少”。
去年1月,小安(化名)通过某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寄送寿山石工艺品,按售价30000元保价并支付运费、保价费等共计262元,由快递员现场包装。货物送达后开箱查验,发现工艺品严重损坏。小安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快递公司以物品实际价值不足保价额、寄件人防护不到位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小安诉至法院,索赔30262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安与快递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货物由快递员包装并在运输途中损坏,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安已按30000元声明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快递公司未提出异议,保价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寿山石市场价格无统一标准,且受损后仍有残值,直接全额赔付有失公平,经法官释法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240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和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保价条款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特别约定,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并非机械地按保价额执行,法院会综合货物实际价值、损坏程度、剩余残值等因素公平确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绿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