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帮朋友忙,没想到背上400多万元债务!”近日,鼓楼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市民林某为“借名买房”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7年,林某与朋友徐某(二人均为女性)共同与福州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林某以其名下位于福州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徐某则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因二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将林某与徐某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某辩称,其与徐某是朋友关系。案涉房屋实为徐某于2013年以林某名义购买,登记在林某名下,首付款与月供均由徐某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徐某实际使用。后来,徐某为筹措经营资金,让林某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并由徐某本人提供担保。林某强调,自己从未实际使用过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有购房及抵押贷款手续均由林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文件上均有其本人签名确认。林某虽主张与徐某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林某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并不影响其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林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以其名下房产设立抵押并完成登记,银行依法取得了抵押权,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在林某未能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对案涉400余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看似是亲友间的简单帮忙,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对出借名义者而言,一旦将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即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须直接承担相关的贷款偿还义务及可能引发的征信问题。对实际购房者而言,同样面临房产被登记人处置或设置权利限制的风险。购房需求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切勿采取“借名买房”等方式规避政策。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情谊与法律界限必须分明。(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