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12岁女生齐某步行前往学校上学,因下暴雨,路面严重积水,在经过行人信号灯旁边时突然触电栽倒水中,后送医抢救治疗。经鉴定,齐某因触电、溺水导致弥漫性脑损害,构成一级伤残。11年来,齐某需持续治疗,且生活完全依赖护理。
近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通中心)被判赔偿齐某医疗费等合计353083.12元。判决书显示,法院曾于2018年作出调解书,交通中心赔偿齐某2018年5月31日之前的各项费用共计4250000元。调解书第五项特别约定,2018年6月1日之后新产生的费用,授权齐某有另案处理的权利。此后,法院先后三次判决交通中心赔偿齐某共计1171937.21元。
法院认定:2014年6月19日14时左右,齐某步行前往某某中学南校区上学,因下暴雨,路面严重积水,齐某在经过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西南角行人信号灯旁边时突然触电栽倒水中、溺水。后被送到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抢救,2014年7月1日转院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2014年9月10日转院至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治疗。
2016年7月2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齐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8月5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齐某触电、溺水后弥漫性脑损害构成一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0%。被鉴定人齐某触电、溺水等损害后果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为两人。
2018年5月3日,交通中心与齐某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交通中心应邯郸市交警支队的安排,自愿承担齐某2014年6月19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经开区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第五项约定,2018年6月1日之后新产生的费用,授权齐某有另案处理的权利。
据此,2020年4月24日,齐某要求交通中心赔偿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新产生的费用,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判决书,判决交通中心赔偿齐某各项损失317775.55元。
2021年7月27日,齐某要求交通中心赔偿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新产生的费用,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判决书,判决交通中心赔偿齐某各项损失447372.48元。
2023年8月24日,齐某要求交通中心赔偿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新产生的费用,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书,判决交通中心赔偿齐某各项损失406789.18元。
现齐某再次起诉,要求交通中心赔偿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各项费用,诉请如前。经查,齐某因意外事故造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损失为353083.12元。
综上,法院判决: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赔偿齐某医疗费316900.12元、交通费1463元、租房住宿费1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100元、营养费2620元,合计353083.12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