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依伯遇车祸能否索赔误工费?
法院:老人享有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权利
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其误工损失能否获得赔偿?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66岁的黄依伯虽已过退休年龄,但仍在某公司任职。一次下班途中,他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碰撞。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依伯无责任。黄依伯因交通事故被送医住院治疗,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系福清某公司所有,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陈某某为该公司从事旅客运输。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在多次商讨赔偿误工费无果的情况下,黄依伯将福清某公司、陈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福清法院,要求三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福清某公司、陈某某、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因此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属于老年人范畴,但仍享有以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根据黄某提供的事故发生前他在某公司就职的在职证明及收入情况,可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因住院治疗及必要康复存在误工收入。因他提供的证据不能体现工作行业性质及长期收入情况,应按照福建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误工损失。
法官提醒,年满60周岁依然享有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权利,不能简单依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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