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公司作为福建某广播频道的广告经营全权代理,在该广播频道“相约健康”等栏目的凌晨、夜间等非黄金时段,发布“熊胆粉”“参茸卫生丸”“坤宝丸”等违法广告。广告中含有“血糖平稳了”“中风患者能下地走路”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且广告内容未经药品广告审查。
该公司在该广播频道“名医名师健康大讲堂”栏目中变相发布药品广告,以介绍健康知识为名,行推销“参茸卫生丸”(广告名:岐皇丹)、“坤宝丸”(广告名:葆延丹)之实。广告中同样含有功效断言和使用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且未经审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发布广告,共计没收广告费用1260元,并处6512元罚款。
案情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这些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鄞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