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杨某某的订单后,男子梁某通过空运的方式,将7只走私入境的双角犀鸟送至福州并交付给杨某某。后来,这些犀鸟均被杨某某非法出售或处置。
经司法鉴定,双角犀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25万元,7只共计175万元。另外查明,梁某还曾居间介绍他人买卖伪造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院判决,梁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共计10.2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45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违反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许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