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导致人身损害,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烟花燃放事故引发的案件。法院判决组织燃放烟花的公司和烟花销售者共赔偿伤者近20万元。
去年2月,周某某与家人在村中散步,途经某公司门口时,恰逢该公司员工张某为民俗活动燃放大型礼花。燃放过程中,礼花突然爆炸,飞溅的烟花弹射至周某某面前发生二次爆炸,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周某某当晚被紧急送医,先后在福建、上海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案涉烟花系张某经陈某某介绍,从欧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购买。周某某诉至长乐法院,要求上述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8万余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右眼受伤确系某公司燃放的烟花所致。张某作为某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作为燃放活动的组织者,未设置安全距离、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负相应责任。欧某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应依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陈某某仅系介绍人,未从中获利且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周某某的合理损失为198674元,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令某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欧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