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求职者千里跨城入职,满怀期待却遭遇“放鸽子”的尴尬。该求职者为了这份工作,付出了时间与精力,长途跋涉来到新城市。然而,用人单位却未履行约定,让其失望而归。法院对此作出公正裁决,认定用人单位需赔偿求职者相应损失。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让那些因用人单位失信而遭受损失的求职者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遵守契约精神,莫让求职者的期待落空。
接到了用人单位的邀请,辞去原职后千里迢迢赶去入职,却被用人单位以“岗位不匹配”为由拒之门外,这样的临时变卦需要承担责任吗?辞职后的损失又该由谁买单?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原来,曾在北京工作的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与福州的A公司人资经理添加微信好友,准备应聘A公司的运营经理岗位。微信沟通中,人资经理确认了徐某试用期薪资为12000元/月,并承诺“领导说来了即可办入职”,要求徐某携带离职证明赴福州就职。
于是,徐某依约辞去在北京的工作。然而,抵达福州后,A公司却以“岗位不匹配”为理由拒绝录用徐某。经劳动仲裁未果,徐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北京往返福州的路费、住宿费、徐某辞去原工作后短期失业的收入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招聘平台上发出招聘新员工需求,其工作人员也曾就招聘事宜多次与徐某进行沟通,且经过面试、复试等流程,就入职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给出入职承诺后仅7天就作出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的表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为限。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通常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本案中,徐某因A公司的入职承诺从原公司辞职,在1个月后才入职其他公司。对于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拒绝录用徐某的时间、徐某实际入职其他公司的时间等因素,酌定A公司赔偿徐某1.5个月的工资损失,参照A公司承诺的试用期1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此外,A公司还需赔偿徐某因准备入职从北京往返福州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相互间就建立了信赖关系。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谨慎作出入职承诺,一旦达成入职合意,就不应随意反悔。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也应注意留存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