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常常存在关于合同与货款支付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未签书面合同似乎可能导致可不付货款的误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绝对。送货单往往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据。当货物被送达并签收,送货单上的相关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送达时间、签收人等,清晰地记录了交易的细节和双方的行为。这些细节足以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而使得收货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货款。所以,不能简单地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应综合考虑送货单等相关证据所反映的实际交易情况。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送货单等证据材料也可作为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的依据。这为众多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参考。
仓山法院查明,A公司向B公司供应保温钉、电焊网等多种材料。交易过程中,双方依赖交易习惯未签订产品采购合同,A公司每次送货后,B公司的工作人员邢某、林某、陈某会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详细记录了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
之后,A公司因货款问题起诉B公司。诉讼过程中,陈某通过微信与A公司沟通案涉货款,B公司在另案中认可邢某、林某、陈某是其工作人员,且通过调解确认需向案外人支付相应货款,陈某也陆续向A公司转款31万元。然而,B公司却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达成购买案涉产品的合意,双方也未签订相关采购合同,A公司的诉求缺乏依据。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当事人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出卖人若能以送货单、进仓单等证据证明自身债权人身份及对方应承担的债务数额,法院应予以支持。A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交易明细及另案判决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佐证B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向A公司采购货物的事实。鉴于B公司认可相关人员为其员工,且认可另案中涉及的类似业务,应视为其认可相关人员签字的送货单。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购买案涉产品的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对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客户关系至关重要,建议企业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客观上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