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百货经营部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而遭受了处罚。该百货经营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未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补缴未申报期间的税款,并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这一处罚旨在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纳税意识,提醒各类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税收法规,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以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产生生产经营收入,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纳税申报?今年3月,闽清县白樟镇某百货经营部因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受到行政处罚。
据悉,该百货经营部为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登记注册,当年第四季度未产生生产经营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发现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进行申报提醒,但无果。2025年1月,税收管理员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老板阿华(化名)始终认为“反正都是零申报,报不报没有什么区别”。尽管税收管理员多次提醒该经营部申报,阿华仍未在限期内进行“零申报”,最终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处20元罚款,并进行释法宣传教育。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温志华)
上一篇:如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下一篇:两岸青年同读经典共品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