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子在派出所遭警员群殴这一情况属实,这是严重违背执法规范、损害执法公信力的行为。警员本应是维护治安与公正的力量,却出现这种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肃惩处。检方建议适用缓刑是否合理,需要综合多方面考量。如果存在从轻情节,如警员事后积极补救、认错态度良好且被害人表示谅解等,从教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缓刑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行为性质恶劣、毫无减轻情节,缓刑则可能难以服众,公众会质疑司法公正,毕竟执法者应成为守法的表率,而这种伤害公民的行为绝不能被轻易放过。
2025年1月14日,“母亲未做核酸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群殴”一事中的3名涉案警员在青海西宁城北法院公开受审。
据“大风新闻”报道,2022年8月29日,被害人孙先生及其母亲做核酸时,因扫码显示异常被民警带到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
孙先生称,当时有5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均遭到民警谩骂。“在这个过程中,我妈就跟民警解释没及时做的原因,没想到,民警从骂所有人变成了只骂我妈一个人。我扭头跟我妈说,‘妈,你别说了’。就是这个举动,引起了民警的不满,他们冲过来几个人,有的扭我胳膊,有的揪我头发,还有掐我后脖子,一群人把我拖拽进了女厕所,嘴里不停地质问我,‘骂你不服啊,服不服啊?’”
经多家医院多次诊断,孙先生的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左侧眶内侧壁凹陷。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名打人者因殴打孙先生导致自己脚骨折,并于当晚打上了石膏。
事发后,一名张姓所长称动手打人者为一名民警,两名辅警,其道歉并保证内部处理打人者,2022年9月6日,孙先生选择和解。
次年5月,没等来警方内部处理结果的孙先生发现殴打他的警员张某还在正常上班,并对打人一事矢口否认,称孙先生身上的伤是自己摔倒的。孙先生遂向多个部门举报并做了三次司法鉴定,已达轻伤二级。
2023年10月3日,西宁警方对孙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2025年1月14日,3名涉案警员在西宁城北法院公开受审。孙先生作为受害人,被法庭安排到了旁听席上,要求他只能听不许发言。
孙先生拒绝出具谅解书,“若为钱折腰,我想我一定会后悔。”
3名警员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公诉人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为可以对几名嫌疑人从宽处理,建议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法度之
把人打成轻伤,把自己踢成骨折,这样还能缓刑?
今天讲的案子发生在疫情期间。一名警察带领两名辅警,在派出所内殴打他人,殴打中,因为过于用力,一名辅警甚至把自己踢成骨折。
2025年1月14日,3人故意伤害案,在西宁城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这个案子。
被害人孙某,父亲患病卧床,母亲照顾病人,不巧又扭伤了脚,一家三口好几天都没下过楼。
大家应该还记得,那时候每天都要核酸检测。
2022年8月29日一早,孙某眼见母亲的脚伤有所好转,就带母亲下楼做核酸检测。扫码异常,民警赶来,把他们带到西宁彭家寨派出所。
当时被带到派出所的一共5个人。起初,民警把5个人一起骂,老太太就跟民警解释,为什么没及时做核酸。
于是,民警开始只骂老太太一个人。孙某说,妈,你别说了。
没想到,这引起了民警的不满。一群人冲过来,把孙某拖进女厕所,一边拖一边说,“骂你不服啊,服不服啊?”
然后就是叮当叮当一顿暴揍。
打成什么样呢?被打后的孙某尿血、头晕,喷射式呕吐。司法鉴定结果,轻伤二级。
后来,派出所领导多次上门,希望能跟孙某私了。还一再保证,内部会对打人者进行处理。
后来,孙某签了和解协议。
可是,直到肋骨骨折痊愈了,也没等来内部处理结果。
2023年5月22日,孙某前往派出所询问情况,不料打他的张某还在正常上班,打人的事也不认了,还说孙某身上的伤是自己摔倒的。
孙某越想越生气,向有关部门举报。
2025年1月14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3人。3个被告:张某是社区民警,吴某和李某是辅警。
庭审中,张某说,案发时工作压力大,就是不说怎么打人的。直到法官提醒,张某才切入正题,说就打了两拳。
为什么要拉进女厕所打?张某说,因为其他群众态度较好,不想让孙某的态度影响其他人,避免执法受阻。
事实上,派出所只有男女厕没有监控。
辅警吴某纯粹是“打酱油”的:当天值班,听到女厕所有动静,一句话都没说加入进打人的行列。殴打孙某过程中,吴某还把自己脚踢成骨折,当晚打上了石膏。
你就说得多卖力吧。
最后,公诉人称,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
你没听错,是缓刑。
《刑法》第72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个案子,被害人就是因为插了一句嘴,就被暴揍成轻伤。所以,拒绝出具谅解书。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很久以前采访的一个案子:
山东省汶上县一名24岁的未婚女青年,被强行安上节育环,随后和狗一起关了6天。半年后,三名被告被认定犯有“非法拘禁罪”,但却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称,“三被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问审判长:自愿认罪的表现是什么呀?
审判长想了想说:取保候审期间,他们不是没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