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撞击碾轧致老人身亡
2023年8月5日晚,吉林省榆树市双利村,66岁的老人齐某在步行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被撞倒在地。路人报警后还未来得及进一步处置伤者,老人又遭到第二辆车的碾轧。几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老人已经没有了呼吸。
目击者称,在老人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有一辆车从对面车道行驶过来,尽管众人一直在提醒,但对方没有减速,碾轧了老人后径直向前开走了。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地面没有任何刹车痕迹,判断老人的死亡应该是被前后两辆汽车撞击碾轧造成的。
接到噩耗,老人的家人们都非常痛苦,特别是听说老人生前遭到两次碾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
车辆零件帮助警方锁定第二辆肇事车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个轮胎的内衬和喇叭状的零件。结合老人的伤情,警方分析,这两个物品应该是老人被撞击的过程中,肇事车辆遗留下来的部件,是本案的重要物证。
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的时间是晚上8点53分,一分钟后第二次碾轧发生。由于当地连续下了几天暴雨,附近路面的公共视频被损坏了,警方只能调取16公里之外的公共视频。经过筛查,找到了当天晚上8点多途经事故发生地的车辆,共有70多辆。
随后,警方与这70多辆车的司机取得了联系,并调取了其中一位司机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这位司机驾车经过老人的时间是晚上8点31分,此时老人距离出事位置有500米左右。
接着,警方按照不同的步速,模拟出老人行走到事故发生地的时间,发现老人走到事故现场需要花费4分钟左右,也就是8点35分。
确定了事故发生时间,警方通过公共视频圈定了7辆嫌疑车辆。与此同时,警方发现,现场遗留的喇叭形碎片是东南牌汽车专用的零配件。
结合本地这种汽车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警察在之前圈定的7辆嫌疑车中继续排查,发现附近村的村民王某名下就有这样一部车。
按照这个线索,警察当天就找到了王某和他的东南牌轿车。经初步检查,这台车的前轮上方已经没有了内衬,车底盘还残留着大量血迹。此时,警察几乎可以断定,王某的轿车就是肇事逃逸的那辆车。
面对大量的证据,王某最终交代了自己碾轧老人逃逸的事实。王某说,当时自己开车行至事发路段,远远地就看见几个人站在路边向自己招手,但他以为是对方车坏了,不想多事就加速开走,没想到他们是在提醒自己路上躺着人,而自己当时也没有感觉到碾轧了老人。
第一辆肇事车“浮出水面”
确定了第二次碾轧老人的车辆后,警方继续寻找第一辆肇事车。事发地附近大岗村的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当晚接近9点时,有一台厢式货车经过了事发路段。然而,警方在此时间点之前已经将事发路段封锁,不可能有新的车辆进入,唯一的可能是这个车辆在警方封锁之前就已进入现场。
通过梳理老人被二次碾轧的现场行车记录仪画面,警察发现,行车记录仪所在车辆曾和这台厢式货车擦肩而过。
按照两辆车会车的时间,这台厢式货车正常行驶到大岗村不会超过晚上8点51分。但是几处公共视频显示,它晚了大约8分钟才到达,这引起了警方的高度怀疑。警方推测,在这8分钟里,厢式货车司机有可能停车返回事故现场。
于是,警察按照车辆轮廓等信息,找到了这辆厢式货车和司机高某,高某是附近村的村民,经营着一个肉食店,平时经常驾驶货车往县城送货。
警方发现,高某的车有明显事故撞击痕迹,事故现场遗留的喇叭状零件也与这辆车高度吻合。于是,警察对高某车底部可疑的残留物进行了提取和鉴定,与遇害老人的DNA比对上了7处。
然而,嫌疑人高某并不承认自己肇事逃逸。高某说,案发当天自己确实开车经过事发路段,但只是围观群众,看到有人碾轧了老人,还为警方提供了线索。警方推断,高某当时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希望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第二次碾轧老人的车辆。
肇事逃逸的代价
警方最终查明,这是一起由两辆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一辆肇事车辆的司机是高某,第二辆肇事车辆的司机是王某。2023年10月,榆树警方对这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为交通肇事逃逸,高某和王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还发现,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报废车辆,没有任何保险,原本就不允许上路行驶。他驾驶这样的车辆肇事逃逸,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当地检察院很快将其批准逮捕。
王某因为车辆有交强险,很快对老人家属做出了赔偿,也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高某因车辆没有任何保险,高额的赔偿款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负担。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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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在这起案件当中,警方最后的责任认定认为,两次碾轧老人的车辆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那您觉得这样的责任认定合理吗?
A1:
在本案当中,高某和王某先后碰撞和碾轧了当事人齐某,造成了齐某的死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逃逸的,要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高某和王某应当共同承担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国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惩处力度还是相当之大的,通俗来讲,可以把它归纳为“四重”。一是责任认定重,二是损害赔偿重,三是行政处罚重,最后就是刑事责任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了,当事人又逃逸,无论交通事故后果大小如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逃逸者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不得申领。如果逃逸造成伤者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肇事者有可能会面临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我们要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绝对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一跑了之,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Q2: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看到有伤者,应该如何做才能够避免二次伤害呢?
A2:
在日常生活当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点,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如果有伤者,还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第二点,要保护好现场不被破坏。第三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来引导后车进行避让。在本案当中,王某对死者进行了二次碾轧,造成了悲剧的发生,这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策划《隐匿的嫌疑车》
记者 | 孙铭菲 徐子越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