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案例一(临时救助发票认定)
一、基本情况
湄洲岛李某,男,70岁,智力一级残疾,终身未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过世,无直系亲属,无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已纳入特困保障范围。
2020年,李某意外摔伤,住院治疗、照料护理等各项实际支出金额较大,所有自费的金额均由为李某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垫付。
二、疑难点
李某往来医院的交通费用、聘请的护工费用、药店购药费及医院食堂的餐饮费等无法予以认定报销,或很难提供正规的票据,导致无法确认其具体的临时救助金额。
三、解决方法
考虑到李某是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无法自理,为避免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湄洲岛民政部门通过采用“一事一议”专题会商的方式,适当放宽其自费支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并按自费中的正规发票100%报销予以救助,拨付给其本人的临时救助金额为2.9万元。
该救助金中,包含李某看病治疗期间的出行交通费543.35元(提供电子发票和行程单),护工费用1.9万元(提供普通发票和收据),药店购药费用380元(提供普通发票),门诊费用1264.14元(提供普通收据和清单),住院费用8633.78元(提供医保中心结算单),保障了该特困供养对象老有所医、老有所护,没有生活负担和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