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那么自己也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其实这种认识是存在错误的,因为农村宅基地非常特殊,跟一般的市场化的商品房不同,有很多限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简介
刘某(化名)夫妻二人是某村的村民,二人依法享有本村的合法宅基地,2011年夫妻二人与外村人李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准备将自己的房屋转让出去,随后两人将房产证交给了李某。10年后,该房屋遇到了拆迁,刘某夫妻认为,当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想要拿回案涉房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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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李某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某夫妻与李某就涉案宅基地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刘某夫妻要求确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