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出售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几百甚至几千元,此等赚钱的“好事”让不少人心动不已,然而,这轻松又赚钱所谓的“美差”,可能已涉嫌犯罪。

1月29日上午,王某和马某到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经工作人员询问,王某和马某系表兄弟,二人均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王某经他人介绍,将名下3张银行卡出租,并介绍表弟马某出租个人银行卡7张,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分别获利900元和2100元。案发后,王某和马某悔不当初。截至目前,我局累计接收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18人。

什么是“帮信罪”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帮信罪”?
目前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就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将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U盾、K宝、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租、出借、出售给上线犯罪分子用于收款、转账、取现,包括比较多发的“卖卡”“跑分”“刷单”等支付结算用途。除了上述比较常见的帮助行为以外,购买通讯传输设备建立伪基站、利用社交媒体账号为电诈团伙等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维护非法软件等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是“帮信罪”的行为类型。
友情提示: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网络支付帐号等,以免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到头来害人害己,再后悔也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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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