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法定监护权”通常涉及分享有关孩子的所有重要决定,而“共同身体监护权”则涉及与孩子分享时间和身体照顾孩子。虽然对于“共同监护”的准确定义没有达成共识,但上诉法院评论说,“共同监护”通常用于描述共同法定监护或共同决策,而不是扩大探视或共同监护安排.巴斯特诉罗索夫案,91 NY2d 723 (1998))。有人说,“共同法定监护权”,有时也称为“分割”监护权或“共同决策”,赋予父母双方“共同负责和控制孩子的成长”。它可能包括父母之间的安排,他们交替对孩子进行实际监护。布赖曼诉布赖曼案,44 NY2d 584 (1978)。
曾经认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并且他们的监护权由父母分担,则必须计算每一方对与另一方同住的孩子的抚养义务,并在确定各自的义务后,净支持义务是通过从较大的债务中减去较小的债务得出的。 Riseley 诉 Riseley,208 AD2d 132(3d Dept. 1995); Scomello 诉 Scomello,260 AD2d 483(2d Dep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