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民法典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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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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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支付对方一定补偿。

【基本案情】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已于201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某。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刘某于2019年起诉要求分割该套房屋,请求法院判令所有权归孙某所有,孙某补偿刘某30万元。孙某主张,婚内购买该套房屋时,刘某持不参与、不支持的态度,购房是由孙某和其父母共同商议、共同出资的,且部分首付款来自其婚前承包土地出租、婚后才领到的租金。孙某与刘某婚姻期间实行AA制,孩子抚养费、教育费都是协商平等负担的,因此不同意刘某对讼争房屋的分割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孙某所主张的承包土地承包期在刘某与孙某婚姻期间,故孙某主张首付款来自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对于父母出资部分,也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孙某主张其与刘某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孙某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亦不认可二人实行分别财产制,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讼争房屋系刘某与孙某结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屋分割问题。双方已离婚,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因此,刘某有权要求分割。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的房屋登记于孙某名下,亦由孙某名下银行账户还贷付息,故由孙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为宜,剩余贷款亦由孙某负责偿还。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孙某应补偿刘某相应房款,即房屋现值与尚欠银行按揭贷款本金之差的二分之一。

案例二:共同居住房屋的征拆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基本案情】王某与曾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某村,育有一双儿女。两小孩从出生至今都是王某携带管教,曾某不仅未尽到父亲的责任,还时而因一些家庭的矛盾和王某争吵。王某为了维持这份感情只能忍气吞声勉强着过日子。2016年,王某与曾某在村里共同居住过的旧房屋被南宁市良庆区征收,得到补偿款41万元,曾某从未让王某知道,企图侵占该款。曾某不尊重王某及王某家人,已严重侵犯到夫妻共同财产权,也给王某感情带来较大的伤害。后矛盾进一步恶化后,曾某不让王某回家,王某迫于无奈只能自己在外租房。王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准予二人离婚,并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法官说法】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王某与曾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又因征地拆迁补偿款问题导致积怨颇深。目前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王某诉请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征拆所得补偿款41万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分得50%。

案例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蔡某与吴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约定位于大沙田的房屋归吴某所有,尚欠贷款由吴某偿还,夫妻婚内债权债务由吴某承担。双方未生育子女。离婚后,蔡某于2018年9月申请经济适用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吴某名下尚有一套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的房屋。该房面积177平方米,于2005年购买并登记于吴某名下,购房款由吴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吴某隐瞒此事,直至双方离婚时未分割。涉案房屋位于地铁站附近,交通便利,房价受此影响有所上涨,按照目前市场情况均价为10000元/㎡。吴某离婚期间隐瞒房屋情况,应不分或少分该部分财产。蔡某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套房屋,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支付蔡某房屋价值70%的补偿款。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有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蔡某、吴某之间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且亦无证据证明在蔡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的钱款来源于吴某个人的婚前财产,故吴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的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且该房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分割。该房首付款和婚姻期间内的按揭贷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离婚以后吴某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吴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诉争的房屋未告知蔡某,离婚时亦未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属于“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当少分。因此,蔡某应当分得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及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现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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