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居民:杨女士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丈夫在外以个人名义借款300多万元,这个金额远远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你虽然作为他的妻子,但你对此并不知情,且又没在任何借款凭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负有一个举证责任,他需要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他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那么法院亦就不会判决你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