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失信惩戒仅针对严重失信行为
22日,《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避免对信用主体权利的不当干预,除重点职业人群外,二审稿删除与自然人信用相关的内容,严格限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和认定程序,并明确失信惩戒仅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限于下列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审稿新增对政务失信的处理规定,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带头守信: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