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消费场所丢失财物,商家必须赔偿吗?近日,福州晋安法院在审理一起手表遗失索赔案时给出否定答案,厘清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2025年某日晚间,董某某前往某休闲会所消费并留宿,次日离店时发现佩戴的手表遗失,随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即对董某某及会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未予刑事立案。董某某遂将会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表遗失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会所已配备储物柜、全覆盖监控等设施,已履行经营场所基础财产安全保障义务。董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将手表存放至店内储物柜,也未主动申请特殊寄存服务,对自身财物遗失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董某某仅提交了4年前的手表销售保修单,无法证明遗失手表在事发时的实际市场价值,索赔主张缺乏完整证据支撑。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定会所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董某某诉请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应配齐寄存、监控等安保设施,做好贵重物品寄存提示。市民在外消费时,手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应尽量随身携带,或主动交由商家专门保管,并妥善留存物品购买票据,以便财物受损时核算损失。若不慎遗失财物,应第一时间报警取证,留存消费记录、监控截图等完整证据,依法理性维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