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场所丢了东西,商家一定赔吗?晋安法院这起案例给出答案,现在,就让我们跟随着法官的视角,一起看看如何划定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晚上,董某某至某休闲会所进行服务消费,并在店内住宿。第二天上午,董某某离店时发现其佩戴的手表不见,遂报警。福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警后,于当日对董某某及某休闲会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该派出所未对此事件进行立案,故董某某将某休闲会所诉至本院,要求赔偿遗失手表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服务消费,被告对原告负有财产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但该义务应有合理边界。被告通过设置储物柜、监控设备等已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使用店内保管设施,亦未主动要求特殊保管服务,其对于手表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且原告仅提供四年前的销售保修单,无法证明丢失手表现有价值,故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手表丢失价值无法确认的意见,予以采纳。晋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消费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核心是合理限度,旨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责任负担,杜绝无限追责,权责清晰,过错归责,才是消费纠纷处理的基本准则。经营者对可控制经营区域、可预见常规风险(如设施隐患、地面湿滑)需履行安保责任,包括保障设施合规、警示防范风险、及时应急救助。对于消费者自身过错、擅自进入非经营区等情形,不属于义务范畴;第三人侵权所致,经营者仅担相应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已通过设置储物柜、监控设备等措施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同时,原告无法举证证明丢失物品价值,故其诉请无法得到相应支持。
在法律实践中,应以理性经营者标准为尺度,结合场所性质、风险可预见性、行业规范厘定责任,不搞“唯结果论”,既守护消费安全,也避免加重经营者不合理负担,实现权责平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各位消费者,外出消费时,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或办理专门寄存,切勿疏忽大意,造成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