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闽侯县上街镇某百货经营部店主因对税法认知不足,连续3个月未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该营业部仍未补报,被系统自动列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法对该营业部处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经营部税务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选择按季申报。由于税法知识薄弱,店主连续3个月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补报整改。但该经营部逾期仍未完成申报整改,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结合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处罚。送达处罚文书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步开展现场普法辅导,逐条解读法律条文,厘清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规则。店主表示今后会主动学习税法知识,严格按照时限完成纳税申报,坚持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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