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校园羽毛球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发于2024年9月的一节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段,17岁高三学生张某与黄某组队进行羽毛球双打,黄某回击来球时,羽毛球意外击中迎面转头的张某左眼,造成张某眼球挫伤、前房积血等多处损伤。事后,黄某家长先行垫付3000元补偿,张某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医疗费超4.5万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7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及其父母,以及就读中学共同赔偿各类损失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回球属于羽毛球常规击球动作,受球类运动瞬时性限制,无法预判队友突然转头,不存在故意击球或重大失误;张某常年参与羽毛球运动,年满17周岁,能够预见该项运动潜在磕碰风险,自愿组队参赛构成自甘风险。
针对学校责任,法院查明,案涉运动场地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课程设置符合高中生身体特点,事故发生后校医第一时间处置、教师及时送医就诊,校方已全面履行安全教育、应急处置与场地管理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最终,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判决击球学生与学校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体育活动自带天然风险性,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与风险性文体活动,若无其他参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后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新星 曹伟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