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国家卫健委通报12起科研失信行为。涉及买卖论文、代写代投、买卖实验数据、不当署名、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虚构同行评议等类型失信行为。
全文如下:
一、王雁(北京妇产医院)为通讯作者,吉晨(北京妇产医院)、王一伊(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为第一作者,姜迎春为其他作者于2025年9月23日在Current Medicinal Chemistry期刊发表论文“Single-cell RNA-sequencing Analysis Reveals the Promoting Role of the Hedgehog Pathway in Epithelial Cells during Cervical Cancer Progress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王雁: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第一作者吉晨: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退还报销版面费。
对第一作者王一伊,其他作者姜迎春: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二、张艳丽(北京老年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于2021年8月27日在Immunopharmacology and Immunotoxicology期刊发表论文“Mechanism of neuroprotective effect of stevioside on cerebr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via PPAR-γ activ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艳丽: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撤销利用该论文获得的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该论文的岗位等级晋升,并追回岗位工资差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李艳飞(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云霞、李娇娇、白美林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1月18日在TissueandCell期刊发表论文“CSTF2T up-regulates IGHG1 by binding to ZEB1 to promote melanoma cell proliferation,migration,andinvas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李艳飞: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云霞、李娇娇、白美林: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沈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马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张兆锋、王尹民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2月15日在ExperimentalDermatology期刊发表论文“Investigation of miR-126-3p loaded on adipose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for wound healing of full-thickness skin defect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论文买卖、违反署名规范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沈华: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对第一作者马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退回论文版面费。
对其他作者张兆锋、王尹民: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五、李志峰(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银杏、林梅为其他作者署名的未发表论文“The function of long non-coding RNA SNHG11 and its working mechanism in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李志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银杏、林梅: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六、傅维娜(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叶云燕、胡丰为其他作者于2024年5月20日在Archives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期刊发表论文“LncRNA XIST promotes neovascularization in diabetic retinopathy by regulating miR-101-3p/VEGFA”。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和不当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傅维娜: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技术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其他作者叶云燕、胡丰: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七、施永彦(随州市中心医院原职工)为通讯作者,加鹏飞(随州市中心医院)、张文(随州市中心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3年1月6日在Tissue and Cell期刊发表论文“NFIC attenuates rheumatoid arthritis-induced inflammatory response in mice by regulating PTEN/SENP8transcrip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论文代写代投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施永彦:因违反党纪法规,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在单位与其人事劳动关系随即解除,故不予处理。
对第一作者加鹏飞、张文: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八、高文宏(荆州市中心医院)为通讯作者,杨怀滔(荆州市中心医院)为第一作者,陈智芳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7月27日在Translational Neuroscience期刊发表论文“EHMT2 affects microglia polarization and aggravates neuronal damage and inflammatory response via regulating HMOX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高文宏,第一作者杨怀滔,其他作者陈智芳: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人才称号、职称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为评委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九、刘程(荆州市中医医院)为通讯作者,郑伟(荆州市中医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Biocell期刊发表论文“E3 ubiquitin ligase CBL-B suppresses vascular endothelial cell pyroptosis and injury in intracranial aneurysm by facilitating NLRP3 degrad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刘程,第一作者郑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叶志中(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为通讯作者,魏雅稚(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为第一作者,戴莉萍、邓燕群为其他作者于2022年6月27日在Archives of Rheumatology期刊发表论文“LncRNA XIST promotes adjuvant-induced arthritis by increasing the expression of YY1 via miR-34a-5p”。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叶志中: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对第一作者魏雅稚: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2023年医院科研奖励论文奖,追回奖金。
对其他作者戴莉萍、邓燕群: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6个月整改。
十一、梁伟国(广州市红十字医院)、缪海雄(广州市红十字医院)为通讯作者,陈锐雄(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叶葆青、谢翰、黄玉良、邬哲慧、巫红波、王晓锋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11月23日在Journal of Orthopaedic Surgery and Research期刊发表论文“miR-129-3p alleviates chondrocyte apoptosis in knee joint fracture-induced osteoarthritis through CPEB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梁伟国、缪海雄: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对第一作者陈锐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撤稿;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叶葆青、谢翰、黄玉良、邬哲慧、巫红波、王晓锋: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十二、周晓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简盛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罗狄鑫、王业杨、徐汪洋、张辉、张力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0月25日在Cell Biology and Toxicology期刊发表论文“MiR-337-3p confers protective effecton facet joint osteoarthritis by targeting SKP2 to inhibit DUSP1 ubiquitination and inactivate MAPK pathway”。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周晓忠: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追回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院内学术团体、学术工作机构委员、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研究生导师申报与聘任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第一作者简盛生: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涉事论文作者当年评优评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罗狄鑫、王业杨、徐汪洋、张辉、张力: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