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郑某跟朋友喝酒后回到家,因情绪不佳,将家里的被子、全身镜等物品从22楼(距离地面约60米高)的窗户向楼下抛掷,造成同栋楼下邻居家防盗网和阳光房钢化玻璃损坏,所幸没有砸到行人。酒醒后郑某后悔不已,主动投案自首,让其亲属代为道歉,并积极修复邻居家损坏的财物,获受害人谅解。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郑某提起公诉,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见习记者 宋亦敏 记者 阮冠达 通讯员 陈燕平 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