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代收货款后离职失联,公司起诉交易方索要货款,这笔个人账户的付款能否认定有效?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业务员代收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业务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交易方的付款行为合法有效。
A公司因建筑工程需求,与B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B公司业务员小辉(化名)持盖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合同完成签约,且全程负责双方后续沟通协调。随后,B公司累计向A公司供应数批商品混凝土,货款共计308090.91元。
交易中,A公司按小辉指示两次向案外人账户付款206243.23元,该款项获B公司认可。后A公司又依小辉要求通过微信向其个人支付3万元货款,不料小辉未将该款项上交公司,随后离职失联。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101847.68元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小辉全程参与缔约且为双方履行的唯一联系人,结合此前A公司按其指示付款获认可的交易习惯,A公司有理由相信小辉具有收款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认定该3万元付款为有效履行,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71847.68元货款及违约金,双方服判息诉。(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绿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