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20时许,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就驴友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徒步的情况发布通报。
通报称,2026年元月,石台县连续发生2起驴友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件,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予以处理,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
1月6日清晨,滁州市来安县居民吴某某无视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进山入口设置的“禁止进入”告知牌,擅自进入保护区。吴某某按“两步路”软件显示的轨迹向牯牛降主峰方向行进,行进中不慎迷路,于当日18时30分左右拨打12345热线求助。石台县政府接到求助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及曙光救援队赶赴现场,展开联合搜救。经过连续十余小时的紧急救援,1月7日12时左右,吴某某随全体救援人员安全撤离下山。
处理情况: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吴某某改正,对吴某某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二
1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居民陈某某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楼镇居民张某某、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居民万某某、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居民谢某某共四人自驾车辆到达奇峰村。随后,陈某某等人避开值班人员,无视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及沿途警示标识,沿仙寓镇奇峰村东北方向道路徒步上山,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四人抵达保护区内高山草甸区域(属实验区)。此后不久,陈某某因避风且不熟悉地形,与其余三人分开后失联。张某某等三人因无力组织搜寻,遂原路返回奇峰村。中午12时11分,张某某拨打119报警求助。经多方合力搜救,当日下午16时50分,陈某某在保护区核桃坡处被石台县曙光救援队等力量成功找到并救助。
处理情况:张某某、万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陈某某等4人改正,对陈某某等4人各处1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最高可罚款5000元
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态资源、守护生命安全是每位公民的义务。请广大公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旅游、露营等活动,严禁野外用火。让我们共同守护珍贵自然资源,共筑生态安全防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2.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3.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4.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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