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下方签字,男子被判共同还债
借条签名务必注明身份
借条上未明确标注身份,签名人究竟是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在借款人正下方签名的陈某为共同借款人,判令其与借款人董某共同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此案警示公众,在借条等法律文书上签名务必明确身份,切勿因人情或疏忽随意落笔,否则可能惹上债务纠纷。
2020年3月,董某经中间人介绍向江某借款200万元,手书借条注明“借江某人民币2000000元整,利息壹分,壹年还息”,落款签名并标注日期。在董某名字正下方,其弟也是合伙人的陈某亦工整签名。
董某支付一年利息后,因资金链断裂未再还本付息。江某遂将董、陈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
庭审中,陈某辩称系应中间人要求以见证人身份签名,并提交江某仅向董某催讨欠款的聊天记录,以此主张董某为唯一借款人。
此案,各方对董某为借款人无异议,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系共同借款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董某正下方签名符合共同借款人习惯,且二人存在亲属及合伙关系,有共同借款的高度可能性。陈某未举证证明借条标注见证人身份或江某认可其见证身份,江某此前仅向董某催讨,不能推定江某放弃对陈某的债权。最终,法院认定陈某为共同借款人,判令其与董某共同偿还本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潘冰心 陈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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