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2024年1月,高某驾驶轿车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0天。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构成十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肇事司机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固定工作证明及完整工资流水,不符合误工费赔付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主张误工费的受害人设定年龄上限。判断是否应支持误工费,应重点审查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得收入,以及该收入是否因侵权事故而实际减少。
承办法官前往张某长期生活和工作地点开展实地调查,确认张某虽已超龄,但长期从事瓦工工作,具备劳动能力并有稳定收入来源。考虑到瓦工行业工作灵活、收入形式多样,难以提供完整工资流水的行业特性,法院根据本地建筑行业收入水平、同类工种接单报酬标准等因素,遵循“实际损失优先、合理酌定补充”的原则,酌定张某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180日误工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3万元。
法官提醒称,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已成为普遍现象,其劳动所得依法应受保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简单以退休年龄作为否定误工费的唯一依据,而是重点核查受害人的劳动事实、收入来源及误工损失情况,通过合理裁量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