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福州某企业上报给国家统计局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经核查存在数据失实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市统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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